某道路工程,2022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本项目招标图纸《道路工程设计说明》显示“根据勘察资料,地面揭露地层主要为素填土、粉质粘土、粘土、砾质粘性土、岩层等,未发现软弱下卧层,地质情况良好,可在现状地面清表后填筑路基,不需进行地基处理”。招标文件第21.1.2条第37款约定“施工场地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出现淤泥、地下水等产生抽水台班等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招标阶段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承包人在澄清答疑阶段也未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实际施工期间发现部分路段为沼泽地,通过探坑勘察揭露,该路段分布有软弱淤泥质土层,经承包人、监理、勘察、设计、发包人五方确认,该区域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需采用抛石挤淤工艺进行路基处理,并完成了设计变更手续。现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能否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设计变更是针对地质原因而增加采取的特殊措施,由此产生的挖土、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费用属于招标文件第21.1.2条第37款约定的投标报价风险范围,故在结算中不予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的地质情况与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不一致,产生的抛石挤淤路基处理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应根据招标文件第16.15条第2款因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实计量结算的约定,相关费用应予计算。另外,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投标人只能依据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报价。该设计变更的费用较大,超出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因此该设计变更费用应予计取。经查核上传资料,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现行规范以及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编制。争议所涉路段抛石挤淤路基处理的设计变更,是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反映的地质情况与实际不符导致。招标文件第21.1.2条第37款约定是基于地质原因本身包含的孤石、旧基础、淤泥等涉及开挖、换填、清理、外运等费用视为中标人已综合考虑,由于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实际地质条件为软弱淤泥质土层,导致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而采用抛石挤淤工艺进行路基处理,属于发承包双方均无法预见情况下的新增工程,故建议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询价或参考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价款调整规则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