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本工程合同约定在中标后依据施工图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3号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局部区域存在次坚岩层,承包人按2018计价依据完成石方挖运工程综合单价组价后,考虑让利并配合业主、政府完成交地节点,与发包人就该次坚岩石方开挖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石方开挖工程总量及综合单价。后期施工中又发现其他区域存在极软岩,双方就新增的极软岩挖运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极软岩挖运工作比次坚岩挖运工作容易,综合单价不应高于已确定的次坚岩挖运工程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次坚岩的挖运单价是让利的结果,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数量及范围,且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故补充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极软岩挖运单价应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确定。查询本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仅对约定范围的次坚岩挖运工程综合单价进行补充约定。因该价格属于发承包专此协议的价格,不适用补充协议之外的项目计价,故新增的极软岩挖运工程综合单价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