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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55)—签证单签认时间滞后施工时间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6-07-01来源:小编
签证单签认时间滞后施工时间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于征地滞后,4号地块部分挡墙及边坡排水工程未能按原方案实施,叠加超强台风“苏拉”影响,填土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填土边坡进行整治。承包人于9月5日开始施工,至9月底完成整治,并于10月20日报送现场签证单,监理与发包人分别于12月5日、12月8日在签证上签字确认。该填土边坡整治签证单办理期间,发包人于10月10日下发了暂停施工函,要求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梳理并报送审核。因签证单上各方签认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的发函时间,发承包双方对该填土边坡整治工程能否应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签证单上各方签认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的发函时间,故暂停施工后签署的签证单不应计取费用。
承包人认为,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在接到暂停施工函前已实施完成,签证单上确认的签字时间迟于暂停施工函发函时间是因各方审批滞后造成的,应按实际完成工作计算费用。
三、造价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对填土边坡进行整治,系受征地和台风影响双重因素影响,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属于新增工程,且该工程于暂停施工函下发前已实施完成,发承包双方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故可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除非发包人举证说明新增工程并非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并未施工等异议。至于签认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冲突的问题,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管理情况及其他有效凭据(如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等)综合考量,不能简单以签认程序上的时间滞后而否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