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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74)—自发电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6-08-04来源:小编
自发电费用的计价争议

某码头扩建水工结构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设计为双向水泥搅拌桩,施工阶段出具设计变更,调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项目原用电接口最大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设备施工用电需求,承包人提出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施工,该方案经监理及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该自发电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电的接点及协助承包人解决接入,相关用电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合同未约定发包人需保障市电容量及承担额外电费,故该自发电费用不予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发包人应提供用电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供电的畅通和完好,并且监理及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用于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故结算应计算自发电费用。
三、省标定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满足规范、标准以及设计要求。除非承包人证明其投标方案和报价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考虑了满足规范要求的施工用电需求,且能证明双向水泥搅拌桩调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是导致用电负荷增加的原因,可依据因发包人责任引起费用增加的理由提出计取自发电费用的诉求,否则因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需要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计算,但也不扣减中标价所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