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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78)—余方弃置运距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6-08-04来源:小编
余方弃置运距变化的计价争议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不可利用)”项目特征描述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运距,《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该项目《弃渣场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纪要》显示,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同意弃渣场选址地点,余方弃置实际运距31.6公里。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弃渣场引起余方弃置运距变化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也明确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承包人未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其已认可招标工程量清单,故此运距变化不予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报告显示土方弃运运距按5公里计算,该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属于合同文件范畴。工程开工后,由于工程所在地周边无可用的弃土场,经选定的弃渣场距项目较远,实际运距与招标文件约定的运距变化较大,已超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所能预见及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按照实际运距调整综合单价。
三、省标定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余方弃置(不可利用)”清单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亦要求投标人必须详细勘察现场,现有的现场条件即为移交给中标人的施工条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理应结合现场条件综合考虑,并且如投标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资料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应在招标阶段提出。发承包双方提供的会议纪要只明确了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同意弃渣场的选址,且结合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并无相关资料凭据显示该弃渣场为发包人特别指定或项目实施期间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发布弃渣场变更相关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余方弃置运距发生变化,故本工程“余方弃置(不可利用)”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合理的运距已考虑在投标单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