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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81)—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变更的计价争议
2026-08-06来源:小编
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变更的计价争议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15可以提供的施工现场条件明确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场地的平整由中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场地布置图》显示重载道路与施工场地硬化结构做法均为15cm厚石屑垫层+24cm厚C30钢筋混凝土(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但未单独开列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大型吊装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吊装施工专项方案须结合场内施工重载道路统一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通过专家评审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专项方案》中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改为35cm厚C25钢筋混凝土(内配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现发承包双方就此是否按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明确了项目临时道路的场地硬化范围和具体实施方案;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施工场地硬化以及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费用包括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因此重载道路的费用已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计变更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招标图纸对基坑周边的重载道路进行了专项设计,不属于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常规临时道路硬化工程。虽然招标清单未开列该项目,但实施过程是按通过专家评审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其道路结构做法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属于工程变更事项,应按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三、省标定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图纸已明确施工场地重载道路位置与做法,实施过程按规定程序进行专项方案评审时,对其结构做法进行调整引起费用变化为非承包人责任,属于工程变更事项;且变更方案已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审批确认,因此可按合同关于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计取因场内重载道路结构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