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体育中心工程,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订及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约定,当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低者进行计算;当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扣减计算。项目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备案预算综合单价。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差异,且工程变更较多,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的相关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备案预算综合单价,所以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综合单价都应该按投标单价计算。本工程合同已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发生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故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确定。但因招标时未公布备案预算综合单价,若备案预算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建议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