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研发基地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纸《建筑设计总说明》要求铝合金门窗执行《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现行标准,由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外铝合金窗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1.8mm,门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2mm;框料厚度由厂家根据立面规格高度、风压等因素确定,框料表面要求光滑平整;窗不小于50系列,门不小于70系列。中标后,承包人委托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门窗进行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认后进行施工,专项设计文件显示,120系列铝合金门窗约占20%,150系列加钢内衬铝合金门窗约占60%。现发承包双方就铝合金门窗型材系列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图要求外门、外窗按50年基本风压设计,施工期间发包人没有提出设计变更,故铝合金门窗型材系列变化引起的增加费用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应对比深化后图纸中门窗型材及衬钢的规格与招标图纸中门窗型材规格两者差异并计算差价。查询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图纸《建筑设计总说明》第十一条明确“外门、外窗抗风压性能按50年的基本风压取值”。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术语第2.1.22条,基本风压是指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按贝努利公式确定的风压,并非发包人理解的按50年基本风压设计。基于本总价合同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以及承包人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情况的报价,承包人深化设计导致标准提高的,但有充分依据能证明经发包人和原设计单位确认其专项设计文件属于发包人要求的,或者承包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招标图纸中门窗工程设计存在安全缺陷、专项设计符合《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30-2022)标准规范要求的,可视为设计变更,则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