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主线桥工程在原桥址改建,依据该桥筑岛围堰设计图纸及来函说明,筑岛围堰同时兼具临时交通疏解和河道行洪功能,主线桥施工完毕后需拆除筑岛围堰(含导流涵管)。现发承包双方对筑岛围堰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工程作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承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同时兼作临时交通疏解道路,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其拆除费应另行计算。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筑岛围堰是根据相关部门对跨越河道施工的防洪、交通疏解等要求进行设计的,同时承担临时交通疏解道路、施工围堰及行洪功能。依据筑岛围堰的设计图纸及来函说明,该筑岛围堰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范畴,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范畴,相应的围堰拆除属于本项目完工后的河道恢复作业,其费用应另行计算。若编制施工图预算时,筑岛围堰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围堰工程定额子目的,因各类围堰定额工作内容均已包含堰体拆除清理工作,因此,筑岛围堰的拆除费用仅需计算堰体上疏解道路及导流涵管的拆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