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改变是否执行原单价的争议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清单G13~G17井段顶管项目特征描述为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000mm以内,施工时由于G17~G13井段机头顶进时遇障无法继续顶进,《15(一标)设计变更通知》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增加G13-1等节点,由G13井向G13-1顶进,该区间顶进总长度192米,管径为2020mm。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选用D2020网格式工具头进行顶管掘进,考虑顶管所穿越土层含孤石与粗砂,且粗砂渗透性好、易产生流砂现象,存在一定施工风险,须加气压人工处理,故采用气压平衡式网格挤压顶管方式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的D2020mm气压平衡顶管综合单价是否采用原合同泥水平衡顶管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重要事项之(16)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投标降幅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不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以下内容,承包人是否填报(考虑)以下内容,均认为其已考虑下述情况的风险或费用,结算时不予另行增加费用。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顶管施工、工具头、水电、照明、取土、通风以及减少摩阻力等措施费用结算时都不作调整”,因此变更后采用气压平衡顶管的综合单价按照变更前该段顶管投标单价计取。
承包人认为,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属特殊工艺,施工时所使用的前泥舱系统、水利机械系统、气压舱及气压系统、纠偏及液压系统、壳体、电气操作系统等为气压顶管工艺的新购设备,因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工艺较常规泥水平衡顶管差别较大,承包人为推进该顶管作业投入成本较多,且施工工艺已发生更改,故该段顶管单价应结合变更后的工艺进行调整。
三、省标定站观点
本工程顶管在施工过程中由泥水平衡顶管施工工艺变更为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工艺,有待明晰是否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是否为承包人不能预见的风险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管理要求等。建议发承双方进一步厘清事实和责任,如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且认可属于工程变更的,则该段顶管的综合单价可结合变更后的施工方案调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