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根据需求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纸。承包人按相关部门审批的《某大道快速化立体交通升级改造工程交通疏解方案》(以下简称“疏解方案”)进行施工,并在道路、桥梁主体工程完工后拆除相对应的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基础)。现发承包双方对交通疏解设施的拆除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含混凝土基础)属于临时设施范畴,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是为保障道路通行设置的,其性质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维护及拆除”不同,应在措施其他项目中单独计取拆除费用。经查阅来函资料,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和经审批的疏解方案完成的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基础),主要用于保障施工期间当地交通正常通行,服务于公共管理需求,而非仅服务于主体工程施工,不属于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范畴,应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范畴,对应拆除费用可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单独列项计算。若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桥梁门洞支架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桥梁支架定额子目的,因该定额子目已包含桥梁支架本身的拆除工作,因此,交通疏解设施拆除费用仅需计算交通疏解道路和门洞支架混凝土基础的拆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