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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65)—综合单价能否因定额调整而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7-15来源:小编

综合单价能否因定额调整而调整的计价争议

某暗涵清淤工程,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2条约定项目计量计价执行现行计价规范,计价规范如有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行;同时约定合同单价按工程所在地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组成综合单价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因本项目属于企业投资,施工图预算不在财政审核受理范畴,财政部门不予接收审定,发包人遂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预算审核。在预算编审阶段,因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未有适用于“吸污罐车清淤泥”的相应子目,发承包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借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R3-2-27汽车吸泥子目进行计价,并于2023年3月8日形成预算成果文件。期间相关部门于2022年7月27日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粤建标〔2022〕148号),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D8-4-38机吸井定额子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综合单价能否按定额子目的调整而改变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现行计价规范如有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行,故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中的D8-4-38子目。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标〔2022〕148号文第二条规定,2022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6日,主要施工活动在2022年9月前已完成,且预算阶段合同双方已共同确认使用修缮定额R3-2-27子目,故结算应延续使用该单价。
三、造价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在预算阶段已就计价依据达成一致意见,并对预算成果予以确认;同时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以预算成果文件组价确定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且已按确定的综合单价进行价款管理,因此依据合同约定形成的相关综合单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算时不应因定额子目的调整而改变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