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产业园工程,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3约定因承包人技术措施、抢工、场地狭小以及承包人提出为了施工便利等原因所造成的变更、洽商的工程费用,一律不予调整。招标图纸未明确砌体填充墙构造柱、水平连系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的施工方式,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砌体专项方案采用植筋工艺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植筋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植筋是承包人为施工便利而采用的技术措施,非设计图纸所要求的,根据专用条款10.4.3约定,不应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未明确钢筋采用预留方式,而且构造柱、水平连系梁及砌体的清单描述均未包括植筋的内容,因此要求按经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砌体填充墙构造柱、水平连系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采用何种方式施工,一般以设计要求为准。设计图纸未明确要求采用预留钢筋方式施工的,如采用植筋方式应按合同约定程序经设计单位或(和)发包人批准。经查阅上传资料,承包人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批,但合同并未约定监理具备设计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限,监理对专项方案的审批视为仅是对施工技术可行性的认可,并不能视为发包人指令。因此,在未有凭据证明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不另计算,结算按投标所报相应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