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本工程招标图纸要求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采用排水下沉、干封底的施工方法,剖面图标示沉井封底底板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沉井回填项目,且沉井下沉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均未显示包含超挖部分回填工作。合同专用条款7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施工时承包人采用碎石对沉井底板垫层以下超挖部分进行了回填,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超挖部分回填碎石能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量规范),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即进水泵房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至混凝土垫层底标高(-5.35m)位置。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条款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工艺,沉井施工必须开挖至沉井刃脚底部位置才能将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施工图纸显示混凝土垫层设置在底板以下,其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因此,沉井下沉超挖部分回填碎石为清单漏项,应按照合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根据市政计量规范,沉井下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开列沉井回填碎石项目,且沉井下沉清单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均未显示包含超挖部分回填碎石,虽然属于总价合同项下报价包干范围,但因合同专用条款71.1条专门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事件调整价款做出约定,因此建议双方按相关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若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