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改造工程,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第(3)项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的所有风险;土石方工程还包括运距和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上调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用标准上限,导致市场弃土收纳费大幅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上涨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约定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包括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故弃土费上涨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政府部门发布通知调整弃土费用标准上限,导致原合同弃土费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该风险非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属于不可预见风险,由此引起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经查阅来函资料,合同约定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包含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故弃土费受正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应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施工期间,政府部门发布调整弃土费用标准的通知,如弃土费上涨是因政策原因引起的,则不属于市场自身运作产生的价格波动,不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但是,即便此政策引起价格波动,并不代表本项目弃土费必然受到影响,例如承包人在调价文件发布前已完成或完成大部分的弃土任务,因此承包人需举证证明本项目实际受到价格波动影响并因此产生损失。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因政策变化导致本项目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程度及损失大小,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进行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