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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611)—完工后再签订合同如何确定结算单价的争议
2026-09-18来源:小编
完工后再签订合同如何确定结算单价的争议

某医院改建工程,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0年8月开工,2021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预算由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编制,2020年12月报送财政评审部门,该部门2021年3月复函明确按相关规定此类工程无需其审定,此后,该项目预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发承包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以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的预算作为支付依据,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仍被拒收,财政评审部门再次明确此类专项费用不予审核,发包人遂另行委托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故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省标定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系应急项目,2021年3月项目竣工验收,当月财政评审部门明确本项目预算不属于其审核范围。发承包双方在知晓该情形下签订施工合同,仍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该合同条款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的起草方,应对该条款无法落实承担主要责任。在预算送审被拒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编制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预算单价,已成为合同订立以及工程款支付的重要基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自2021年5月合同订立至2023年底报送结算,项目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发包人有充足时间对预算单价进行审核修正,但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应视为对该预算单价的认可。因来函资料未能完整、全面反映事实,仅基于上述双方反馈的情况和所提交材料,建议发承包双方以确认的预算单价为基础,参考合同约定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资讯及双方确认的市场询价结果办理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