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2022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本工程招标文件第21.1说明事项中第10条与合同附加约定条款第7条约定“施工场地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或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出现淤泥、地下水等产生抽水台班等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招标图纸及地质勘察报告显示,桥涵、排洪渠及其管道地基采用素填土夯实处理或考虑采用天然地基。实际施工中,发现部分地基为软弱性黏土,经补充勘察检测发现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经监理、勘察、设计、发包人等相关各方会议及变更流程确认,需对该部分地基采用抛填片石的方式进行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抛填片石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1.1说明事项中第10条与合同附加约定条款第7条,投标报价风险条款中针对地质原因所增加开挖采取特殊措施费用及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产生的费用,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对其综合考虑,故结算时不予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提供的勘察报告与补充勘察报告地质状况描述不一致,导致实际施工中出现的地质问题应视为变更,相关费用应纳入结算。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地质勘察资料、现行规范以及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编制。实际施工中的地质状况与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作为有经验的发承包双方在招标阶段均无法预见,如将此情形纳入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包干风险的内容可能导致合同权益失衡。由于抛填片石的地基处理方案已经各方会议及变更流程确认,且投标时承包人已按招标图纸、地质勘察资料考虑地基处理方案并报价,因此,建议抛填片石费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的相关条款,对比变更前后的地基处理方案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进行调整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