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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79)—土方处置方案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6-08-04来源:小编
土方处置方案变化的计价争议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显示,余方弃置分为“可利用”“不可利用”两种类型。“可利用”土石方用于拍卖处理以及明挖段覆土回填使用,投标人就近选择临时弃渣场,弃渣场需符合规定,运距不调整;“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三项利用土方调整为外弃土1#地块由于存在两条对澳供水管不具备回填及临时存放利用土方的条件,原设计回填土方变更为弃方;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也由于该地块不能临时堆放先作全部外运弃置处理,待结构完成后再运回(或外购)进行回填;发包人原计划进行拍卖的土方实际未拍卖,进行外运弃置处理。发承包双方对上述情况是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堆土场变化引起的外弃土方数量可进行计算,因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故弃土综合单价按招标清单中的“余方弃置(不可利用)”单价计算。但实际临时堆土点的位置变化调整和变更无法认定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予按实际运距调整外弃土方运距、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承包人认为,上述可利用土方及未拍卖土方均需进行外弃处理,故应分别按实际外运运距调整外弃土方单价、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三、省标定站观点
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承包人选择的临时堆土(渣)场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虽未向发包人书面申报,但发包人在临时堆土(渣)场拍卖过部分石方,视为发包人已认可该临时堆土(渣)场的选址,除非发包人能提出更为合适的场址选择方案。后续供水管道管理部门提出场地存在管线不允许覆土堆土,因此,1#地块回填土方及未拍卖土方的外运可视作变更为外弃土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按合同清单项目“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进行计价,但是由此导致工程量较大增加,如超过约定幅度工程数量且导致合同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原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由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作外运弃置处理,因资料显示该场地变更非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议按合同清单项目“土方场内利用(平衡调配)”进行计价,不予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