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期赔偿费的计价争议
某供热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实际施工时长为347日历天,延误167日历天。合同专用条款第34.2条误期赔偿费约定“每日历天承包人应赔付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50万元”。现发承包双方就误期赔偿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扣除经确认的疫情顺延工期后,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资源投入不足导致工期延误72天,应按合同最高限额扣罚50万元误期赔偿费。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设计变更、地下障碍物和高压线施工限制等因素导致,已不适合按原合同工期计算,应重新协商工期。工期延误天数的认定应依据延误事件的事由、责任归属以及延误事件是否影响关键线路进行判断,且应有充分凭据证明,不能简单评判。建议发承包双方核查施工记录、来往信函等资料,梳理相关举证凭据,厘清延误事件的责任主体,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再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误期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