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改变能否重新定价的争议
某仓库工程,2023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筒仓仓顶为圆锥壳结构,仓顶顶板高度为28.3m,板厚200mm-250mm,招标文件将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列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无项目特征描述。承包人模板支撑的投标方案为“搭设满堂脚手架作为顶板结构的支撑结构”,实际施工时按经批准的专家论证确定的仓顶钢桁架方案作为模板支撑。由于支撑方式的改变,现发承包双方对仓顶模板的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将本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列为危大清单,且招标图纸已明确此部分的工作内容,承包人未在答疑中提及相关内容,且其投标文件对此措施进行了难点分析,并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进行了报价,故应按投标单价计价,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现浇混凝土梁、板支撑高度超过3.6m时,项目特征应描述支撑高度;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本项目原招标清单仓顶模板无项目特征描述,因此仓顶模板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重新计价。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虽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无项目特征描述,但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已包含模板支撑的相关内容,且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并未发生变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有质疑的情形下,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以及现场勘察等资料结合自身优势进行报价。项目中标后,除非发生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等工程变更情形外,合同综合单价原则上不予调整。此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的要求,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预见的程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当预见到其初步方案需要通过审核,如审核不能通过的需要调整方案以满足安全要求。因此,如投标施工方案不合理而需要调整方案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调整,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如投标施工方案合理,承包人自行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自身技术方案的优化或调整的,模板支撑按中标合价不作调整,但如果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发包人要求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应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