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研发基地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均为4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866日历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合同工期416日历天,并非均是发包人工程变更所导致;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8条工期要求明确“为尽早投产,项目局部楼层需提前进行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合甲方项目总进度要求完成相应节点”。因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条款进行赔偿。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的工艺设计变更导致消防工程停工8个月之久,现场多项工程变更、精装修提前进场造成窝工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逾期,应按合同中有关发包人违约的相关条款,补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管理费用并顺延工期。来函资料均未对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进行明确,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逐项厘清各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归属,并确定延误事项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且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或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其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以确定索赔工期。在此基础上,再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对非己方责任的延误事项,提出经济损失的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