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训练中心工程,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时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及相关勘察资料。招标工程量清单在其他措施费中单独开列了“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注明支护工程费用按固定总价包干。招标文件明确“鉴于本项目四周紧邻既有建筑和道路,基坑开挖不允许放坡,必须垂直开挖”,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费用按建设单位同意的一般方案计算,金额为250万元,施工单位投标时在不超过上述费用时自行报价,结算时该费用不调整。承包人对“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为250万元。基坑施工前承包人编制了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时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方案实施。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工程包干费用能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工程执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办理结算,价款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约定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费用按一般方案计算,现已变更为专项方案,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变更计价的原则按实计量计价进行结算。本项目招标时虽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但根据地下室图纸、总平面图等资料,结合《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项目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和相关勘察资料的情况下,应根据招标文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等因素以及相关质量标准、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报价,其投标报价对应的施工方案应视为是可行的、报价是合理的。因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实际施工中,由承包人编制并经论证通过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不予调整,引起费用减少时结算应予调减;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变化的,增加的费用结算时应予计算,减少的费用不予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