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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73)—新增变更单价是否执行调整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8-04来源:小编
新增变更单价是否执行调整定额的计价争议

某码头扩建工程水工结构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物、水工结构区域的搅拌桩置换等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办法和依据编制适当的变更价格,再乘以投标报价系数确定综合单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显示,部分单位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与各专业计量规范,综合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实施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双向水泥搅拌桩变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因适用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无三轴水泥搅拌桩对应定额子目,发承包双方约定借用2018计价依据进行三轴水泥搅拌桩的组价。2021年3月24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6期)》(粤标定函〔2021〕59号),调整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子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三轴水泥搅拌桩变更单价是否执行粤标定函〔2021〕59号文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设计变更费用报审时间为2022年3月,但未办理结算价款确认,且合同未约定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因此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进行组价。
承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变更于定额动态调整前完成变更事实确认,且定额动态调整前已完成约80%的施工,故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定额动态调整前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
三、省标定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合同未约定定额动态调整文件不予执行,则按照行业习惯以及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规定,该定额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不作调整。本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履约中发生的变更估价仍应按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调整后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