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地质详勘报告显示,地下连续墙施工区域涉及岩层为较硬岩(中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为53.6MPa,没有坚硬岩(微风化岩)。招标工程量清单“地下连续墙”的项目特征明确“1.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7.其它说明: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要求地下连续墙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承包人投标时提交的技术标显示地下连续墙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2台双轮铣,成槽工艺拟采用成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岩石的实际强度等级大幅提高,发包人随后委托原地勘单位进行地质补勘,补勘报告显示地下连续墙施工范围涉及的岩层有大量的坚硬岩(微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提高至86.7MPa,且坚硬岩占比高达68.4%。原报批的施工方案采用“成槽机+冲击钻”施工工艺,因多次偏孔而无法满足成槽要求,故经参建各方论证通过后变更为“旋挖机+双轮铣”施工工艺。现发承包双方对地下连续墙施工工艺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地下连续墙”的项目特征明确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并要求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地下连续墙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承包人的技术标中明确成槽工艺拟采用成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故此次施工工艺和工法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计价变更范围,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地质勘探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条件差异较大,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的常规风险预判,属于改变合同工作其他特性的情况;且地下连续墙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的“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是基于招标时的地质条件综合考虑,现该清单说明已不再适用,故应按照经批复确认并实际采用的“旋挖钻+双轮铣”工艺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地下连续墙合同价格。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均认同实际地质情况与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引起地下连续墙施工方案变化,故该变化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事项,如导致相关费用增减的,可依据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并且,由于承包人投标已考虑“投入2台双轮铣,成槽工艺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的施工方案,故合同价格调整仅计取地质变化引起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与投标方案费用的差异部分,承包人承担投标方案合理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