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务平台改建工程,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本工程为加固改建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在原建筑物首层相关区域凿除原结构梁板后增设桩基础,采用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工艺。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钢管桩”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长应按设计桩顶标高与打桩记录中的桩底标高之差计算。承包人认为,受限于作业空间和结构安全因素,实际施工时采取在原结构板上施打钢管桩的方式,而无法采用先开挖再进行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方式,施工难度增加,因此主张桩长应按实际打桩完成后的桩顶标高减去桩底标高计量。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工程量计算执行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相关规定,钢管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采用“设计桩顶标高-打桩记录桩底标高”的方式确定。施工图纸及施工条件在中标前后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施工降效,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本应能够预见,并将该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因此承包人认为的作业空间受限、施工难度增加等情形,风险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