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部分工程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经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签字确认的《搅拌桩施工记录表》载明各桩有效桩长及单桩水泥用量,经计算每米水泥用量为150kg。发包人依据水泥进场台账及施工记录表载明的有效桩长计算实际每米用量约为142kg。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能否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水泥进场台账及成桩记录,实际每米水泥用量约为142kg,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故应按实际水泥用量142kg/m调整结算价格。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提供水泥进场台账作为结算依据,水泥搅拌桩已按“一桩一表”进行验收,施工记录表中桩长、桩径、水泥用量等参数均经各方签字确认,且工程已验收合格,故应依据施工记录表载明的水泥用量进行结算。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水泥搅拌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实际用量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如果承包人是按图施工的,则因实际施工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导致中标单价不适用于实际施工项目,双方宜结合合同关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调整价款的规定计价,但如果施工记录表载明的各桩有效桩长及单桩水泥用量,均在搅拌桩施工图要求的水泥掺入量及施工前各方确认的工艺性试桩水泥用量范围内,且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结合地质条件情况,通过钻进速度、搅拌速度、提升速度、喷浆压力、水泥浆的水灰比、每米喷浆量以及搅拌次数等措施,在满足搅拌桩质量的基础上,对水泥掺入量进行了有效控制或优化,其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如果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导致实际用量少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则需要整改并重新施工达到设计要求,由此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并引起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