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扩建工程,2022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82.2.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清单单价合同,以中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82.2.2条约定“为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承包人的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根据下列方式调整:(1)承包人投标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清单报价时,按工程所在地财政局审核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计算……”。招标阶段已公示了合同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当合同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是否按专用条款第82.2.2条约定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阶段已公示合同文件及最高投标限价明细,承包人全程未提出异议,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该调整条款。承包人认为,该调整条款实质改变了中标综合单价,背离了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论高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均不作调整;或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综合单价。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标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因施工合同由发包人起草,不能就此推断该条款必然代表合同双方真实意思。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发生工程变更等实质性内容变化时,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中标综合单价按此条款执行,势必减少该清单项目合价,由此导致中标总价降低,将出现订立的合同价格与中标价不符的情形,还可能影响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价格法律效力。我们一直主张,有约从约的前提是法定优先,不平衡报价经过修正调整后的单价,仅适用于发生招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的计价,招标工程量结算时仍执行中标单价为宜,以确保中标总价不变和中标单价的法律效力。不过,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与合规性判断,建议双方审慎考虑,共同咨询法务专家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意见,结合招标缔约过程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