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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618)—新增土方外运能否执行合同单价的争议
2026-10-08来源:小编
新增土方外运能否执行合同单价的争议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96.7.7条约定“土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做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第(1)款对分部分项变更工程价格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工程实施期间,因雨水排放管管径由 DN1000 变更为 DN1500,导致土方外运量增加。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新增的土方外运综合单价是否按合同单价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96.7.7条约定“土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做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第(1)款对分部分项变更工程价格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工程实施期间,因雨水排放管管径由 DN1000 变更为 DN1500,导致土方外运量增加。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新增的土方外运综合单价是否按合同单价执行产生争议。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的约定,变更新增土方外运的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取。
三、省标定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已明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并非简单以清单项目名称相同就认为适用,而是根据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合理,判断变更工程是否适合采用合同单价。本项目合同清单中,土石方工程未单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仅有“挖土方(外运)”清单项目。因此,若变更新增的土方工程符合该挖土方(外运)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且单价合理的,则该合同单价可适用;若工程变更新增的土方外运运距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合理弃土点运距不一致,或者该投标报价不合理的,则表明该合同单价不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