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新闻资讯>
争议案例分享(624)—灌注桩泥浆外运的计价争议
2026-10-20来源:小编
灌注桩泥浆外运的计价争议

某公寓工程,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要求灌注桩采用泥浆护壁成孔工艺,招标文件明确灌注桩施工产生的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外运运距同土方暂按30km。招标工程量清单“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泥浆运输”,同时清单另行单列“灌注桩泥浆外运”“挖运一般土方”两项清单项目,项目特征均注明“弃置运距30km,结算按实调整”。项目施工期间逢雨季,施工现场及周边场地不具备淤泥晾晒条件,实际施工中灌注桩泥浆采取即挖即运方式处置。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泥浆外运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明确包含泥浆运输,灌注桩施工产生的泥浆外运费用已含在该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应重复计取泥浆外运费用。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泥浆运输是指旋挖桩施工过程中,用于护壁的泥浆在施工场地内的短距离运输,并不包含施工产生的废弃泥浆的外运工作,故不存在重复计算,灌注桩泥浆外运的费用应单独计算。另外,招标工程量清单“灌注桩泥浆外运”清单套用的是挖装一般土方及运输子目,实际施工现场产生的淤泥采取即挖即运方式处置,故该清单子目不适用,应按淤泥即挖即运重新组价。
三、省标定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外运运距同土方暂按30km”,表明招标人对灌注桩施工产生的淤泥处置程序有特别要求,按此程序处置后的外运物并非为淤泥,并且招标清单另外开列“灌注桩泥浆外运”清单项目,综合上述情况,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所包含的泥浆运输,可理解为施工产生的泥浆运至场内晾晒点的场内运输费用包含在灌注桩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取。泥浆经晒干后,若其性状为土质的,则执行“挖运一般土方”综合单价;若泥浆直接外运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则执行“灌注桩泥浆外运”项目综合单价,同时扣减灌注桩清单单价所含的泥浆运至场内晾晒点的运输费用;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泥浆未经晒干后运出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仍需要扣减灌注桩清单单价所含的泥浆运至场内晾晒点的运输费用。至于承包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中“灌注桩泥浆外运”清单套用的是挖装一般土方及运输子目,并非淤泥外运子目而否定其自身投标报价合理性,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即使招标阶段不质疑,完全可以通过报价自主权进行合理报价,如因自身缺乏能力导致报价不合理的,招标工程量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