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快递操作中心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本工程招标时,招标图纸未包含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基坑支护设计,仅室外给排水施工设计及施工说明第十一条第4点明确“涉及基坑支护的管段需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基坑支护分部分项清单,仅以“项”开列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措施其他项目清单;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特征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土方开挖、回填、弃置等满足图集、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辅助性工作。施工期间,因构筑物埋深、地质条件及场地限制,承包人提出需先进行基坑支护方可开挖土方,要求发包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12号)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经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各方协商,决定由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优化专题会议意见补充完善图纸,承包人按图完成施工。因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现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构筑物基坑支护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费,应按包干计价。承包人认为,雨水调蓄池及化粪池基坑支护属于变更增加项目,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的规定,基坑支护设计要求的钢板桩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项目,因此要求计算基坑支护变更增加的费用。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中明确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在发包人未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招标图纸但招标清单有相应开项并要求投标人报价包干、且投标人已报价的情况下,该报价视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合适的基坑支护投标方案并报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经专家论证及各方一致同意后,设计单位出具的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不一致的,可根据粤建造〔2013〕4号文第二条规定,调整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两者对比相差的费用;但如果原投标方案本身不合理的,仅计算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投标时应能考虑的合理方案两者对比的费用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