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安置区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本工程招标时以施工图预算金额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其预算内容作为招标清单,要求投标人无需逐个报价,仅在投标函中投报下浮率。合同专用条款14.2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预算清单若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最终结算以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中心)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及其相应综合定额审定的结算审核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审核时对工程预算中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以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报审,其综合单价有明显差错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2023年5月22日工程所在地财政局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100万以上(含100万)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须由财政审核中心进行评审,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中心评审的项目原则上结算不予评审”。本工程预算是在该文发布之前确定的,不属于该文规则必须审核的范围,结算时应按照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综合分析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以预算内容为招标清单,但招标过程是由投标人投报预算总价下浮率确定中标价;且合同约定结算按实计量,构成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预算经下浮后,如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可见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也并未形成中标综合单价,因此本工程争议所提的“综合单价”仍是定额子目,按照专用条款优先的原则,建议发承包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定额应用规则与相关规定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