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部分工程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本工程原合同拟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2月8日,补充合同调整开工日期至2018年3月30日,工程开工令载明实际开工时间是2018年6月17日。承包人在2018年1月19日提交的《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施工报价书》中承诺基坑支护(包含土方挖运)、桩基础施工工期65日历天。补充合同第4.4条约定:“基坑支护、土方工程和桩基础工程按单价包干,不再参与材料调差”。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在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建建〔2018〕95号),文件明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按风险共担原则,协商调整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在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用砂、碎石、水泥、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浆等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的,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上述材料价差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调整2018年6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中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单轴水泥搅拌桩的水泥价差调整是否执行*规建建〔2018〕95号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导致的原材料涨价风险,而且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上涨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及完工日期延迟所致,双方在施工阶段并未就材料价差调整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差调整缺乏合同条款支持,对于此种情况,*规建建〔2018〕95号文不适用,因此材料价差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依据开工令要求工程于2018年6月17日开工,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施工期间恰遇国家环保新政策发布,各种材料价格涨幅超投标预期,应根据*规建建〔2018〕95号文的“风险共担”的意见,调整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单轴水泥搅拌桩的水泥材料价差。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补充合同第4.4条关于“基坑支护、土方工程和桩基础工程按单价包干,不再参与材料调差”的约定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及约定工期考虑的,现工程延期开工且施工期间遇物价异常波动,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延期责任方承担。建议双方厘清案涉工程开工及施工延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若延期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施工期间材料涨价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差应予调整;若延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施工期间材料涨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